(2006年12月30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
院长办公会议修订)
为了保证射击课教学质量,确保教学用枪安全有序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枪支弹药管理制度。结合我院射击教学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授课教师应认真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。
二、授课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,认真备课,编写完整的射击教学教案。
三、接到学院下达的课时计划后,授课教师提前一周将本学期的授课安排、授课专业、班级人数、时间,用枪型号、数量写出书面报告,交警体部主任审核,并上报主管院长审批。
四、授课教师每次上课前10分钟到枪支、弹药保管库办理借用枪支的手续,下课办理还枪手续。
五、枪支离开枪械库后,必须用专用箱上锁专车运送,授课教师应亲自跟随枪支到训练场地。课间休息时应安排专人清点数量入箱上锁,并有专人妥善保管,确保安全无事故。
六、射击课必须在学院安排的场地内进行,场地四周应有警戒线或醒目的标志。射击教学训练中,应配备一名安全员,协助授课教师负责场地及枪支的安全管理工作。上课的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,与上课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训练场。
七、授课教师应教育学生爱护枪支,严禁枪口对人,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擅自分解枪支,严禁损坏枪支。
八、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,按照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。
九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