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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用枪支弹药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1-04-2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(2006年12月30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修订)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用枪支、弹药管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确保教学过程中枪支、弹药使用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、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公务员用枪管理使用规定》及省市公安机关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学院枪支、弹药用于保障教学及实弹考核。枪支、弹药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和职能部门(警体部、财务装备处)分工负责。

第三条 在日常管理中,各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枪支、弹药管理和使用的各项具体规定及岗位职责。在枪支、弹药的使用过程中,授课教师为第一负责人,落实责任,强化管理,坚决杜绝因枪支、弹药引发的一切事故。

第四条 警体部负责学院教学、实弹考核枪支、弹药的使用和保管;负责枪支、弹药使用前后的验收、维修、保养工作;负责报废枪支的检验、申报工作,确保枪支、弹药管理和使用的安全。

第五条 财务装备处负责学院枪支、弹药的更新、补充、购置和报废备案工作,办理在省公安厅枪弹库存取枪支、弹药的手续,负责枪支、弹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,负责教学训练、实弹考核中枪支、弹药的保障供给工作,协助警体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 枪支、弹药使用的审批程序

(一)根据教务处对射击训练课程的安排,授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将使用枪支、弹药的申请递交警体部主管教学副主任、主任和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送财务装备处。

(二)每学期财务装备处将审批后的申请报院长审批后,从省公安厅将所需枪支、弹药取回学院,造册后移交警体部枪支、弹药管理员,入学院枪支、弹药库进行保管。

第七条 枪支领用程序

(一)授课教师持警体部主管教学主任的领用枪支、弹药通知书,在学院枪支、弹药库进行登记,办理领用手续。

(二)授课教师领用枪支后,必须清点枪支数量,装箱上锁并随同专车运往射击训练场地,下课后及时清点装箱运回枪弹库,办理还枪手续。

第八条 授课教师在使用枪弹教学过程中应教育学生爱护枪支,不得损坏、私自分解枪支,应遵守操作规程,严格验枪,保证枪支、弹药的绝对安全。

第九条 需外出维修枪支或将枪支运送省公安厅存放时,财务装备处应派专车、专人押送,院内应留有应急车辆和人员待命。

第十条 学院设立专门存放枪支、弹药的库房,由警体部负责管理,财务装备处协助。枪支、弹药必须分库、分柜存放,分别管理。

第十一条 枪支、弹药保管库应按照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,安装防盗门、铁栅栏、防盗窗、报警器、电子监控器等安全防护设施。

第十二条 枪支、弹药保险柜的重量应大于340公斤,对重量不足的保险柜应固定在水泥地面上或墙壁上。

第十三条 枪支、弹药保管库必须安装双锁库门,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(每人掌握一把锁的钥匙,其中一人为枪支、弹药保管库负责人)。

第十四条 枪支、弹药保管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。

第十五条 保管库值班人员发现问题或紧急情况,应按学院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
第十六条 枪支、弹药管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熟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;

(二)政治可靠,工作责任心强,遵纪守法,身体健康,心理素质好,无酗酒习惯;

(三)经过专门培训,掌握枪支、弹药的性能,使用保养规定,熟练保养技能,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;

(四)无违反枪支、弹药管理规定的纪录;

(五)参加政法工作2年以上,具有枪支、弹药管理工作经验。

第十七条 对于在枪支、弹药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,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
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工作人员、任课教师,依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警体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